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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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鸿飞.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6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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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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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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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名代理 代理权授予 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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