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提起再审 |
| |
引用本文: | 李琦,郝才荣.法院能否提起再审[J].律师世界,1999(7). |
| |
作者姓名: | 李琦 郝才荣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眉山律达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