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犯罪所得国际追赃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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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静.分享犯罪所得国际追赃新模式[J].民主与法制,2010(4):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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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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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许多贪官在利用职权之便聚敛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在为自己准备外逃后路.他们一般选择外逃到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西方发达国家,而随之转移出境的.还有巨额的国家财产。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许超凡,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云南省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陆海莺等.他们在事发后选择外逃到加拿大,便是企图利用两国司法合作的空白点,逃避中国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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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所得 国际 西方发达国家 昆明卷烟厂 澳大利亚 国家财产 原董事长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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