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国家证明权”(之三)——行使国家证明权者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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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丹.三论“国家证明权”(之三)——行使国家证明权者的法律地位[J].中国公证,2004(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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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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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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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从私办公证处看国家证明权行使方式改革的度 如前所述,公证制度诞生的最初,公证活动本来就是国家机关或社团中的一种个人官职或职业(代书人或书记官)的行为,由个人代行一些国家职能.在法国,其公证的效力尽管远大于美国,但至今采取的仍是由公证人代理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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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证明权 公证制度 法律地位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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