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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引用本文:竺晟逸.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4(12):262-263,279.
作者姓名:竺晟逸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关 键 词: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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