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抵押担保范围登记的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评判
引用本文:何小勇,余蓉.抵押担保范围登记的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评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52-54.
作者姓名:何小勇  余蓉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摘    要: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合同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