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范围登记的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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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小勇,余蓉.抵押担保范围登记的规定及司法适用的评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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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小勇 余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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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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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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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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