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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孙嫦婵.论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J].前沿,2005(6):115-119.
作者姓名:孙嫦婵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然而在现代社会,观念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占有改定与以交付为标志的动产物权公示产生了潜在的冲突,形成民法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本文在利益衡量与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反思,认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采类型说不失为合理之处理方法。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公示  权利外观  利益衡量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6-0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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