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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刘叶.扒窃行为的司法认定[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作者姓名:刘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关 键 词:扒窃  顿号  盗窃  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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