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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二审改判离婚的案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程序
引用本文:齐立荣.试谈二审改判离婚的案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程序[J].人民司法,1990(2).
作者姓名:齐立荣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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