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责任——民事责任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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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朝阳.缔约责任——民事责任新探[J].法学,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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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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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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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责任原则在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并不与民事行为相一致。如甲乙订立了购销合同,若合同有效,乙违约,甲除可获得直接损失之赔偿,还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以防止减少自己的间接损失。若乙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甲还可获得间接损失之赔偿;若合同无效,(如乙欺诈)甲只能获得直接损失之赔偿,若要求乙赔偿间接损失则往往被认为于法无据。可见,无效合同欺诈方的主观恶性比有效合同违约方更大,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反而较后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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