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