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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
引用本文:王俊平,卢建平.我国刑事立法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J].理论前沿,2009(19):32-34.
作者姓名:王俊平  卢建平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王俊平副教授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一般项目“域外刑法贯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07JC82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目前采用“逐个立法”的方式来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处理方式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在吸取“逐个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在宪法中增设“国际条约之效力”的规定;对于国际人权公约中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而言.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来实施;对于不具有直接适用可能性的国际人权公约规范来说,只能采取“转换模式”将其具体要求体现和渗透在立法中。

关 键 词:国际人权B公约  刑事立法  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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