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中国立法的个人本位趋势(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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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晓光.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中国立法的个人本位趋势(续)[J].研究与交流,2005(5):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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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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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纺织党校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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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个人本位思想的体现。我国宪法学者在充分研究了现行宪法文本的前提下,一般认为现行宪法规定了下列几项基本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和社会公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受人民控制和监督,为人民服务,代表和实现人民利益。二是基本人权原则,即宪法贯彻和体现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的维护和尊重的基本要求,以实现公民人权真正享有和不断增进为目标。三是法治原则,即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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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本位思想 中国立法 市民社会 人民主权原则 现行宪法 人的主体地位 公民人权 国家机关 社会公权力 为人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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