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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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子森.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工会论坛,2007,13(2):146-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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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子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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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国际关系系 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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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理应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实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应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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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独资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董事 经理 |
文章编号: | 1008-6153(2007)02-014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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