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实践与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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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开友,张金良.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实践与回顾[J].协商论坛,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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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开友 张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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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公证处,河南省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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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司法部决定恢复重建公证制度。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同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从而为新中国公证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部法规不仅对公证的性质、业务范围、公证员条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还确立了一个“以处为本”的公证制度:国家以规章的形式将公证证明权赋予了一个组织——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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