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对抗诉案件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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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林,付文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对抗诉案件作出处理[J].公民与法治,2013(23):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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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林 付文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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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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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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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审判决 抗诉案件 二审法院 应当 《刑事诉讼法》 出处 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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