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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卖”血攫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引用本文:于连贵,李厚琦.逼人“卖”血攫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J].人民司法,1991(12).
作者姓名:于连贵  李厚琦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于连贵),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李厚琦)
摘    要:被告人贾峰(16岁)、苏永峰(17岁)伙同他人自去年6月至今年2月,多次堵截顾某(17岁,高中一年级学生)向其要钱。顾某没有钱,常遭苏、贾等人的殴打和暴力威胁。顾某因恐惧只好从家里“偷”出60元人民币,分两次交给苏等人。去年12月一天,苏等人又将顾某堵在校楼内,对其拳打脚踢,搜得5元钱后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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