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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明中几个问题的反思
引用本文:陈为钢,张少林.关于刑事证明中几个问题的反思[J].福建法学,2007(3).
作者姓名:陈为钢  张少林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
摘    要:反思一: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者,案件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着它不可能重演,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二者,客观真实永远只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或者对于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能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打个比方,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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