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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J].知识产权,2000(5):13-16.
作者姓名:郑成思  薛虹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业的经营者都在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电子商务。由于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体,具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特点,所以现有的调整商贸活动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的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围绕电子商务进行的立法活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浪潮。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以及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加入了这一浪潮。截止2000年8月,全球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制订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关 键 词:电子商务  立法  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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