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何海榕,吴士存.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北大核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6):44-51.
作者姓名:何海榕  吴士存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430072;2.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系570208;3.中国南海研究院57110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3JZD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先存权"主要是指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争端国,授权石油公司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海底资源的权利。从国际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海洋法公约规则看,"先存权"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从国际投资法和授权国、石油公司母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看,"先存权"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国家实践中"先存权"并不当然无效。一般国家实践对"先存权"的处置方式为:根据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先存权"的不当性,免除授权国的国际责任;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取代"先存权";保留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将之纳入共同开发制度中。中国周边未划界海域普遍存在"先存权"的问题。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时需审慎处理之;中国应要求周边国家停止单独开采活动,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同时,中国应在相应的海域采取对等行为,加大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

关 键 词:大陆架  争议海域  先存权  共同开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