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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
引用本文:钱叶六.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J].法律科学,2013(6):149-158.
作者姓名:钱叶六
作者单位:苏州王健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09SFB3015)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0YJC820030)
摘    要: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参与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区别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上是否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因区分制具有能够深入地揭示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分工现象,适合于构筑“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法治国的刑法基础以及能够合理地限定共犯的处罚范围等诸多优点,在制度的层面上更具妥当性。在解释论上,中国的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可归结为区分制。不同于德、日刑法对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进行单层次操作的区分制模式,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区分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的双层次操作的模式,即在以分工为标准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以作用为标准对参与人作了主、从犯之分。两种分类方法并存不悖,且功能各异。

关 键 词:犯罪参与体系  区分制  正犯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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