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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论新观点
摘    要:吴传毅在《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撰文认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问责制的各个阶段都存在问题。事前阶段的问题是问责触发的非常态化,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范围不全面;事中阶段的问题是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配套制度供给不足;事后阶段的问题是缺乏对问责的救济制度的规定,缺乏对问责官员去向的制度规定。为了使问责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从立法上完善问责制体系,使其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第一,要明确问责主体及其权限。作为一种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活动,行政问责必须由特定的主体

关 键 词:救济制度  制度供给不足  非常态化  责任认定  存在问题  客体范围  责任追究  标准弹  法制化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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