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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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司玉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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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玉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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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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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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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规则》 责任基础 承运人 举证责任 三个推定 管货义务 除外风险 适航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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