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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丁文.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05,22(1):53-59.
作者姓名:丁文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为保护加害人利益而设置的;为寻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法律又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和行为人的公平责任。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中,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和识别主义三种不同标准的立法例,而以识别主义立法例最为科学;在同采识别主义立法例的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中,尤以《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最值推崇。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尚需检讨,而在目前有关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民法典草案中,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较为妥当。

关 键 词: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主义  出生主义  意思主义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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