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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用本文: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惠州市发展总公司、惠州市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J].法律适用,2004(8).
作者姓名:邱丹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93年2月22日及12月29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惠州发展行)分别借款400万元和33.8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1994年2月26日及1994年3月29日,月利率为8.64‰及9.15‰。借款期满,经惠州发展行多次催讨,外经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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