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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引用本文:龚国伟.试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司法,2005(2):20-21.
作者姓名:龚国伟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510320
摘    要: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这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是有喜有忧。喜的是《仲裁法》的颂布与实施, 确定了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新时代的开始,为我国现代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经过整合,已脱去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外衣,仲裁人员自身素质与办案水平不断提高,整体队伍日趋成熟稳健,各类仲裁案件的数量以及标的额逐年增长。我国目前已有168个设区的市先后组建了仲裁机构,2002年全国受理的仲裁案件达1.7万件,涉及标的342亿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日益突出,仲裁以其公正、高效、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的独特优势,正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与接受。

关 键 词:仲裁事业  《仲裁法》  仲裁制度  中国  仲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办案  整体  国法  成熟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China's Arbitration Undertaking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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