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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证据论
引用本文:王希仁 ,杜茂筠.辩护证据论[J].河北法学,1987(2).
作者姓名:王希仁  杜茂筠
摘    要:在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有一种控诉证据——辩护证据的分类,它已被我国的立法所采用。本文拟就此课题作一些探讨。 一 所谓辩护证据,亦称无罪(含罪轻)证据或防御性证据,它是和控诉证据(亦称有罪、罪重或攻击性证据)相对而言的。以刑事诉讼证据与被告人被控事实及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得出这种分类。换言之,凡能够证明被告人被控事实全部或部分失实,或证明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的范围。辩护证据的这种法律性质,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防止认定案情的误差和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所决定的。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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