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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息诉职责
引用本文:曹大彬.浅谈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息诉职责[J].内蒙古检察,2005(5):37-38.
作者姓名:曹大彬
作者单位:乌兰浩特市检察院
摘    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关 键 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职责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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