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息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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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大彬.浅谈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息诉职责[J].内蒙古检察,2005(5):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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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大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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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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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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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职责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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