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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还是意义建构?——为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辩护
引用本文:白淑英,邵力.社会存在还是意义建构?——为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辩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3):70-74.
作者姓名:白淑英  邵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基金项目:笔者承担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信息化进程中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规则创新及制度耦合研究”(08D042);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网络秩序的生成机理与虚拟和谐建构研究”(1552Z04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论及网络越轨行为时,学界研究大多习惯将网络越轨行为与青少年群体紧紧联系在一起。而这种联系,缺乏必要的实证数据的支持。在某种意义上说青少年的越轨身份和网络越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制造”和“生产”出来的,具有意义建构的意味。青少年越轨身份的被制造,来自于作为网民主体的青少年必定存在网络越轨行为的论断和对青少年年龄区间界定的含混;而网络越轨行为的“被生产”,则源自于通过对网络环境容易产生越轨行为的判断而进行的标定。正确和客观地认识网络中的青少年越轨行为,需要将日常生活理论作为理论支点,采用统计概括和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对网络越轨中的青少年人口统计学特征和越轨行为特征进行科学准确的把握。同时也不能忽略越轨含义的中性色彩,区别对待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

关 键 词:青少年  网络越轨  建构  反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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