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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偏差与调适
引用本文:吴小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偏差与调适[J].重庆行政,2004(5).
作者姓名:吴小建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治系
摘    要:一、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偏差 1.考核的标准模糊,考核方法上偏重于定性考核。目前我国公务职位分类制度不发达,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极大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厘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本职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同时,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德、能、勤、绩”,注重考绩,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公务员考核重视定性的考核,轻视定量的考核;《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中有关的考核等次、基本的标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一些单位和部门也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靠拍脑袋,停留在定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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