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立法的美国模式及其立法启示——以加州被遗忘权立法为研究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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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洪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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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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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客体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YJA820008)之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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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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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自由 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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