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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协调监管权
引用本文:吴萍.论农地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协调监管权[J].求索,2008(10):147-149.
作者姓名:吴萍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艺术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06ZD028
摘    要: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特点是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这不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当今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因素之一。鉴于农业生产与土壤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对农地土壤污染的两个主要污染源的分析,及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的有益经验的借鉴,未来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权,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关停企业、定期监测、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权力。

关 键 词:农产品产地  土壤污染  管理体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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