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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
引用本文:周清华.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6):47-51.
作者姓名:周清华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不同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它并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他单位”不应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私有与公有之别,其外延应该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单位;该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第384条挪用行为和“归个人使用”的修改,有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之规定有欠妥当。

关 键 词:归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  立法解释

Consideration on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Using by oneself in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Zhou Qinghua.Consideration on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of Using by oneself in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02(6):47-51.
Authors:Zhou Qinghu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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