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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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疆,董翠香.公证审查方式新探[J].中国公证,2006(7):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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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疆 董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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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2.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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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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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查方式 公证书 《公证法》 审查义务 公证员 公证机构 公证事项 公证行业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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