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及“他人”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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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悦,唐俊杰.“事后受贿”及“他人”应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6(9):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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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悦 唐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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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1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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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某局1999年6月建造办公大楼,基建科的王某负责材料采购工作。通过王某朋友介绍,某集体性质的建材装潢公司先后做到了一百余万元业务。在业务发生过程中,该公司始终没有给予王某任何好处。2000年7月工程全面结束后,该建材装潢公司经理孙某辞职与朋友合办了另一家建材门市部,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以借为名向孙某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分歧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王某索要3万元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建材装潢公司并没有与王某事先约定工程结束后要给王某好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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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他人” 事后受贿 装潢公司 办公大楼 采购工作 发生过程 公司经理 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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