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警察鉴定人非竞合性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朱德宏.论警察鉴定人非竞合性诉讼地位[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29-32.
作者姓名:朱德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警察鉴定人与警察证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警察鉴定人不可兼具双重诉讼地位。警察证人就有关案件部分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向法庭作出证词,证明警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警察鉴定人从事科学实证活动,具有独立和超然的科学认知、中立于诉讼价值判断的地位。警察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是自信地显明鉴定资格身份,表明鉴定人个人人格公正性的极可信赖,详细论证鉴定结论的前导原因并作出解释。

关 键 词:警察鉴定人  警察证人  非竞合性诉讼地位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