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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中虐待罪的特殊证明规则——以家庭暴力案件特殊性为研究视角
摘    要:家庭暴力下的虐待行为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受暴者举证能力较弱,也少有人证及物证,虐待罪在自诉程序上与普通公诉罪名的证明规则相同,这严重影响自诉人虐待罪案件胜诉,也与立法目的相悖。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在证明方法上,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推定,在妻子长期受伤等基础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推定丈夫虐待罪事实成立,再由丈夫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或者证明相反事实成立。另外,自诉案件中虐待罪的证明标准也应适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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