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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本文:汤建华,谢青松.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证据科学,2004,11(3):206-209.
作者姓名:汤建华  谢青松
作者单位:1. 桂林医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患者在医院走失(丢失)、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安全保障  义务  诚信原则

On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hospital to patien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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