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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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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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於恒强 张品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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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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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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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简易程序选择权 启动权 变更权 完全选择权 不完全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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