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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引用本文:姚登魁.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J].法律科学,1987(2).
作者姓名:姚登魁
摘    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宪法和法律对监督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实践中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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