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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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光博.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J].政治学研究,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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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光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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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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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总体上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需要,应该保持长期稳定。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也有必要做适当修改,但必须保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应当明确:我国宪法具有纲领性,是历史进步的表现;确认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特有的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才能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把监督宪法实施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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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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