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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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民安.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J].法治研究,2017(6):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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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民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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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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