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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引用本文:陈永强.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J].法治研究,2017(6):87-94.
作者姓名:陈永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
摘    要:在基于买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上,英美法也采用与大陆法相似的区分模式,即区分作为物权变动之原因的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变动之结果的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它必须采用转让书形式,转让书经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效果.英美法针对违反买卖合同与违反转让书的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救济规则,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留置权救济,违反转让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在买卖合同与转让书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上采用了奇特的归并理论,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被归并入转让书,依转让书之规则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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