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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初探——兼论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
引用本文:曾品杰.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初探——兼论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J].法治研究,2017(6):12-20.
作者姓名:曾品杰
基金项目:中正大学106年发展学院特色计划“东亚民商法研究”之部分研究成果;曾发表于2017年4月22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举办之第五届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在此感谢与会学者之批评指正意见
摘    要:一、中国大陆民法总则之法制特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①《民法总则》通过后,大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立法机关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揆诸本部《民法总则》下有十一章,体系上可分为“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民事主体”(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民事责任”(第八章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这六个部分,仍散发出浓厚欧陆法系之规范风格,与台湾“民法总则”之结构体例相去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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