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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债权类型
引用本文:石东洋,刘玉胜.执行中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债权类型[J].山东审判,2013(4):51-52.
作者姓名:石东洋  刘玉胜
作者单位:阳谷县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普通债权  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管辖权  到期  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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