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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引用本文:毕海燕.用人单位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J].山东审判,2013(3):42-45.
作者姓名:毕海燕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故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无权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虽已参加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基金  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  权利主体  请求权  社会保险法  不支付  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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