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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引用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J].法学评论,2004,22(4):83-96.
作者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摘    要:世纪之交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 ,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 ,但总体来讲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2 0 0 1年 1月 13日 ,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 )发起 ,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 ,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 ,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 ,与会者达成共识 :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 ,起草《示范法》 ;《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 ,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 ,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 ,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 ,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 ,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 (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 ,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 ,《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 ,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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