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虽然近代学者多将抱告制度理解为中国古代的诉讼代理制度,但从制度设计上而言,两种制度是不同历史和制度环境下的产物,差异十分巨大,抱告为诉讼代替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的表达和制度的实践并不相同,在司法实践运作中,抱告制度也会呈现出诉讼代理的特性。讼师能够通过以抱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这使得表达意义上的诉讼代替制度成为事实上的诉讼代理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抱告与诉讼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同时,以往对于讼师的研究认为讼师仅仅是居于幕后的人物,现在发现讼师是有可能在公堂上出现的,而抱告正是为讼师上堂提供了一条"暗渡陈仓"之策,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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