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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代表应重民意轻结果
引用本文:闫旭辉.罢免代表应重民意轻结果[J].江淮法治,2010(13):46-47.
作者姓名:闫旭辉
摘    要:县级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近年罢免案例不少,但成功者不多。这起罢免案,源于人大代表获刑,选民们为此质疑,犯罪分子怎能当代表?由此启动罢免程序,最终以多数赞同罢免了该代表的职务。对此,笔者认为,代表获刑并不是罢免代表的充分条件,因为罪有大小之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些轻微犯罪且没有剥夺政冶权利的人大代表并不影响其履行职务,只要选民认可,即便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也可恢复。

关 键 词:罢免程序  县级人大代表  民意  代表职务  直接选举  犯罪分子  充分条件  轻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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