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民法中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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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鲁.关于在我国民法中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思考[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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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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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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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邻权与地役权两种物权形式均创设于罗马法。现代各国民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如法、德、日等国民法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观念,在民法中分别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仅确认了相邻权(相邻关系)①而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这种物权形式。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民法中的缺憾,有必要改变相邻权与地役权不分的现行做法,对相邻权与地役权分别做出规定。1.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相邻权与地役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相邻权,是指相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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